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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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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阶段的期限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其实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对嫌疑人的提审也可以核对一下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虽然定罪的时候不要求口供跟证据必须是一致的,但只要犯罪嫌疑人已经认罪了,正常情况下口供跟证据就不能有出入。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起诉审查期限,应当根据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刑事案件的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日,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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