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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祖父母可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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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女对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父亲去世, 孙女继承遗产, 爷爷奶奶起诉要赡养, 孙女有赡养义务吗? 让我们分享《法制晚报》报道的一起真实案件。 祖母告孙女 求赡养被驳回 姑姑叔叔均在世,孙女是否应该赡养祖母?今日上午,通州法院通报一起祖母告孙女赡养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女没有赡养祖母的义务。 原告陈老太起诉其两个女儿、一个儿子、一个孙女,要求四人支付赡养费。案件审理过程中,陈老太要求三名子女及孙女每月支付其赡养费1000元,三名子女表示同意,但是孙女小惠却表示,三名子女有能力赡养陈老太,自己作为陈老太的孙女无赡养义务,故不同意支付。 陈老太为什么要起诉自己的孙女小惠支付赡养费呢?原来,陈老太曾与几位子女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其居住的房屋以小惠父亲的名义申报翻建房屋手续,翻建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归小惠父亲所有。不料房屋翻建完成后,小惠的父亲去世,小惠通过诉讼的方式继承了父亲所有的上述翻建房屋。陈老太认为,小惠既然继承了翻建房屋,就应当对其尽赡养义务。 通州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陈老太要求其子女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驳回了要求孙女小惠支付赡养费的请求。 承办法官解释,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本案中,陈老太的三名子女尚健在,并且同意赡养陈老太。既然三名子女有能力且愿意赡养,那作为孙女的小惠就不应再对陈老太尽赡养义务。
按照税法规定,工薪所得不超过5000元/月,不征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的扣除,需要缴纳60元的个人所得税。按照新个税政策,可以扣除赡养老人的费用2000元,那么就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按照税法规定,工薪所得不超过5000元月,不征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的扣除,需要缴纳60元的个人所得税。按照新个税政策,可以扣除赡养老人的费用2000元,那么就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23条的规定,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说赡养岳父岳母或者公婆的费用不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其中被赡养人中的年满60岁的父母,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者其他法定赡养人。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含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具有赡养义务的是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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