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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地采取“偷录偷拍”方式取得的证据应当是具有证据效力的,除要遵守《民诉证据规则》第68条之外,实践中还应特别注意取证方式要合法。证据取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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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70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据此,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具体而言,以下三种私自录音,有可能作为证据被采信: 一是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二是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三是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偷录的录音带只要不违反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要求,就可以作为证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了新的判断证据合法性的标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不管你采取何种方式录音,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都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例如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或公共利益侵犯他人隐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指例如擅自安装窃听器窃听。其他证据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首先肯定地说,录音或录像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 按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因此,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作为证据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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