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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二)各自抚养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1、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
因为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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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再婚配偶对对方带来的子女本无抚养教育的义务,继父母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形成客观上充当生父母抚养子女的帮手。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再婚配偶对对方带来的子女本无抚养教育的义务,继父母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形成客观上充当生父母抚养子女的帮手。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原随父生活的七岁女孩要求随母生活,近日,南汇区法院从有利于女孩今后的成长教育出发,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女孩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负担每月抚育费300元至18周岁止。 原告陆某与吴某于2001年10月31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小婧随父亲吴某共同生活,由母亲陆某每月负担250元生活费及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去年6月起,女儿小婧来到母亲处,一起共同生活至今。今年4月,陆某诉至法院要求将女儿由吴某抚养变更为由自己抚养,由吴某每月支付女儿抚育费300元至18周岁止。 在法庭上,陆某出示了女儿小婧书写的其抚养问题的意见1份。其内容为:“我愿意跟妈妈一起生活,请求法院把我的抚养权从爸爸那改到妈妈这边。”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的女儿要求随母亲共同生活,且女孩小婧已至母亲处共同生活,为有利于女孩今后的成长教育,随陆某共同生活较为有利,吴某依法应当承担一定的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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