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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无权擅自停水停电。 水、电是小区业主生活的必需品,即使合同中对强制断水、断电有约定,物业公司也不能以强制断水、断电作为手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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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大股东是相对定义,大股东是相对控制还是绝对控制。根据《公司法》,公司股东有权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公司是一个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股东行使权利的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能够决议的事项由公司在成立时规定在章程上。当然,股东大会的决议也可以修改章程。一般来说,持有股权并约定决策权比例达到公司股权2/3以上,形成绝对控股,可以单独形成股东会决议,即可以决定公司不分红等其他财务决策。
如果大股东持有股权且约定决策权占比达到公司股权23以上,就形成了绝对控股,已经可以单独形成股东会决议也就是可以决定公司不分红等其他财务决策。如果大股东只是相对控股权则不能单独形成股东会决议。
公司进入清算阶段后,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因此,它可以转让其权利,只要这种转让与《公司法》规定的在清算阶段公司行为的限制不冲突即可。转让的法律依据可从《民法典》中找到。《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必须通知债务人,同时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这就为公司原股东取得公司的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股东尽管是公司的出资人,但他是独立的与公司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那么,程序性的工作就是公司只要在注销前将债权转让给原股东,并通知原债务人即可,这样即使在公司注销后,原属于公司的债权也不至于消灭,只是发生了转移。对于受让该债权的股东来说,面临的风险是该债权有可能不能实现。因此,在转让时应遵循自愿的原则,由股东主动接受。同时,在转让时应考虑受让者所承担的风险,给予其适当的折扣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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