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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职务发明创造: 1、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3、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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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带来的
(1)委托作品的创作往往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体现的是委托人的意愿;职务作品则主要体现作者所在单位的意志,也有的作品体现作者本人的意志。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纯粹因为创作作品而成立,通过委托合同联结;职务作品的作者与所在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 (3)委托作品一般由单位以外的人完成;职务作品则由单位的工作人员完成。例如:单位广告科完成本单位产品的广告设计,这是进行职务创作;单位广告科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帮助完成其产品的广告设计,这是进行委托创作。 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是: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在我国,除法律特殊规定以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此为“一般职务作品”。 这里“工作任务”指的是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这里“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是指根据作者与某一个人或法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所创作的作品。委托一方按双方同意的标准支付作者一定的报酬,作者则为此创作某一具体作品。有些国家的版权法规定,委托作品的版权所有权与受雇者的作品的版权所有权一样(巴西版权法第36条;法国版权法第1条和第36条;美国版权法第201条)。有些版权法则照顾了委托作品的作者,允许他与委托创作作品的人共同享有版权(菲律宾版权法第6条)。另外一些版权法具体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第一个版权所有者是出资创作作品的人(印度版权法第17条;英国版权法第4条)。以上各种规定均不包括合同双方另有规定的情况。根据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民法,委托组织仅有权在与作者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作品,而不得成为作品的版权所有者。
(1)委托作品的创作往往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体现的是委托人的意愿;职务作品则主要体现作者所在单位的意志,也有的作品体现作者本人的意志。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纯粹因为创作作品而成立,通过委托合同联结;职务作品的作者与所在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 (3)委托作品一般由单位以外的人完成;职务作品则由单位的工作人员完成。例如:单位广告科完成本单位产品的广告设计,这是进行职务创作;单位广告科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帮助完成其产品的广告设计,这是进行委托创作。 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是: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在我国,除法律特殊规定以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此为“一般职务作品”。 这里“工作任务”指的是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这里“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是指根据作者与某一个人或法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所创作的作品。委托一方按双方同意的标准支付作者一定的报酬,作者则为此创作某一具体作品。有些国家的版权法规定,委托作品的版权所有权与受雇者的作品的版权所有权一样(巴西版权法第36条;法国版权法第1条和第36条;美国版权法第201条)。有些版权法则照顾了委托作品的作者,允许他与委托创作作品的人共同享有版权(菲律宾版权法第6条)。另外一些版权法具体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第一个版权所有者是出资创作作品的人(印度版权法第17条;英国版权法第4条)。以上各种规定均不包括合同双方另有规定的情况。根据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民法,委托组织仅有权在与作者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作品,而不得成为作品的版权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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