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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拥有确认申报债权、通过债务重整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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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在该决议事项上有表决权的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3、《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第8项(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第9项(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4、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65条第1款(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65条第2款(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二次表决仍未通过)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拥有确认申报债权、通过债务重整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职权。 具体请查看《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不能提出和解申请,申请和解的只能是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破产清算自然是让企业归于解散的,破产清算结束后,企业归于消灭 重整程序是政府等有权的主体不想让企业归于解散,有他们出面,协调债权债务关系,使企业的债务得到缓解或者保证,从而是企业可以存续 和解程序和重整基本上一个道理,只不过这里需要企业自己出面跟债权人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使企业存续 重整或者和解成功后,企业就不必解散了。
企业破产申请后,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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