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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市户籍居民; (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人员的内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家庭团聚的。 2、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并且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3、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需要投靠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4、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且在香港或澳门无子女的父母均60周岁以上,需要其前往照料的。(“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不具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办理条件:(一)成都户籍居民;(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内地配偶及其18岁以下的子女需要在香港或澳门家庭团聚。2、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出生的中国子女,其父母或一方在出生时已依法取得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身份,需要在香港或澳门定居。3、未满18周岁(包括生日)的父母需要在香港或澳门定居。4、18岁以上.60岁以下,在香港或澳门定居且在香港或澳门无子女的父母均60岁以上,需要其照顾。(在香港或澳门没有子女是指不具有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或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子女)。5、60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投靠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18岁以上子女。(内地无子女是指没有内地常住户口的子女)办理费用:到港澳通行证收取证件费用40元。
办理费:到港澳通行证领取证件费用40元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取证1、成都市户籍居民申请到港澳通行证,应由本人及拟团聚的香港或澳门亲属共同向成都市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面见、询问。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其监护人陪同申请。如果港澳关系人因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面见和询问的,应当提交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免于面见申请、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出入境管理部门方可受理。2、网上名单公示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并达到审批分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定期在成都出入境接待大厅公示申请人的申请,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三、证件领取批准签发的到港澳通行证,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申请人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内地居民申请香港/澳门批准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持户政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和身份证缴销证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领取港澳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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