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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取得和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二种。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收益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已确定将来可以明确取得...
答: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取得和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二种。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收益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已确定将来可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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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收益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那么可知,认定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而且,分割范围限于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首先需要区分知识产权收益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平均分割为原则,具体的分割方式,可以双方协商确定。若达不成一致意见,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是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如无特别约定,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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