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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没有对渎职犯罪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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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修正案修正的,不是刑事诉讼法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公布施行)第二十四条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1、增加了财产刑。长期以来,受“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传统思维的影响,我国刑法报应刑理论痕迹明显,适当增加财产刑,较少自由刑,可以淡化这一痕迹。但是,如果只增加财产刑,不减少自由刑则另当别论,本修正案即属于这一情况; 2、废除了9个罪名的死刑。近年来,废除死刑成为时髦话题,不少学者和律师也参与其中,呼吁减少甚至废除死刑。未来是否能够全面废除死刑不可预知,但适当减少死刑适用是符合我们一贯提倡的“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的,因此,废除9个罪名的死刑,应当是本次修正案的一个亮点; 3、顺应民意。草案公布之前,社会上对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极高,对于职务犯罪人的服刑问题亦有颇多微词,修正案对上述问题都给与了积极回应,可以说是顺应民意。但立法顺应民意是否可取则值得观察、讨论。
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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