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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领取离婚证之时,就是夫妻关系终止之日。 婚姻登记机关向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颁发离婚证要经下列法定程序: 一、受理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提出的申请并核查其应当提交的法律文件; 二、婚姻登记机关明确告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关于《婚姻法》规定的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及意愿是否一致,有异议的应当重新协商达成一致; 四、询问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债务的处理是否有异议,如有,应当重新协商一致; 五、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手印; 六、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填写《离婚登记处理表》。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在履行上述程序后,婚姻登记员按下列步骤颁发离婚证书: 一、向双方当事人再次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婚姻登记员告知其领取离婚证后双方的法律关系,与子女的关系及各自应尽义务; 三、在《离婚登记处理表》上签名或者按手印。本栏必由当事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四、注销双方的结婚证,颁发离婚证; 五、宣布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没领结婚证的婚姻的离婚方式:一般情况下,双方无需办理离婚手续,可以自行解除同居关系。但若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可共同向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登记(需先补办结婚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无效且确认感情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
未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要离婚的,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1、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结的婚,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合法,受法律保护,应该按正常的离婚程序进行。 2、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结的婚,而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而属于同居关系,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规定的离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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