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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应当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经济,鼓励和引导村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合法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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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要监督下列事项:(一)村级事务民主决策情况;(二)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情况;(三)村务公开情况;(四)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五)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和廉洁奉公情况;(六)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办理;(七)涉及村务管理和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不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前款所列事项监督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反映;经查证属实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XX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下属委员会,负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管理、、公共福利、群众文体、社会建设等工作;下属委员会成员由XX成员共同讨论确定,XX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人口少的村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XX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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