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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经清算应当按照的出资比例或者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中国人民银行撤销金融机构,依照本条例执行。本条例所称撤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终止其经营活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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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有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撤销。
商业银行依法被撤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成立清算组;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法被撤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成立清算组。清算自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开始。清算组向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并报告工作。清算组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代表和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代表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组长及成员,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清算期间,清算组行使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管理职权,清算组组长行使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职权。
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已知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列入清算范围;(二)未知债权人的债权,在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分配结束前,可以请求清偿;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已经分配结束的,不再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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