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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在清算报告经过人民法院确认后终结。申请公司强制清算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无法解决。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终止方式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原因出现后,经过清算,公司终止。公司的清算程序是:股东会作出决议;成立清算组;通知和公告;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解散程序如下: 1、召开股东大会,表决解散公司决议; 二是成立清算组; 3、决议在60天内在报纸上公布; 4、通知债权人; 确定清算清算方案后执行; 清算完成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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