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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第762条款: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及婚姻中以自身名义得到的财产,均为特有财产(即夫妻一方单独的财产)。日本民法第768条第3款:(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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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日本国《民法典》第四编《亲属》第二章第四节《离婚》第763条至771条,在日本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即协议离婚和通过法律手段强制的裁判离婚。对离婚本身而言,两种方式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仅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可以假设日本男方是在当地役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但是没有当地公证及我驻日使馆的认证,所以该离婚手续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如果中国人方要离婚的话,应该在中国重新起诉离婚;然后中国人方可持经公证认证的离婚文书,在国内办理户籍“婚姻状况”变更及将来可能的再婚手续。另外,与日本人离婚时,应到日本人的原籍或住处进行申报。有关离婚申报书的注意事项(1)需要两名20岁以上的证人署名。(2)证人为为日本人时,需在署名之外盖章。可能各个役所市民课的规定各有不同。
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都要进行分割,通常来说是平均分配,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过错的(例如赌博、吸毒、家庭暴力、外遇等),对方应多分得财产,如果造成比较严重伤害的,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但这个赔偿必须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
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都要进行分割,通常来说是平均分配,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过错的(例如赌博、吸毒、家庭暴力、外遇等),对方应多分得财产,如果造成比较严重伤害的,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但这个赔偿必须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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