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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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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欺诈手段非法集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导致集资资金无法返还的;(二)挥霍集资资金,导致集资资金无法返还的;(三)携带集资资金逃逸的;(四)将集资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搞假破产、假破产、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说明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区分情况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涉及的集资;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依据《刑法》,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一犯罪客体(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集资诈骗罪也是当前高发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是我们进行打击的重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集资诈骗罪区别于其它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主要因素。某种非法集资行为如果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并且又采用了诈骗的方法,则即使其符合其它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要件,也将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将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归纳为: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根据《追诉标准》,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由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二人以上共同进行故意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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