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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物质和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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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指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六十五、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你的陈述,你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公安机关已经对你采取措施,最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本人是刑事诉讼法专业研究生毕业,擅长刑事犯罪案件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发布)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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