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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的部门的规范名称为“公诉科”,曾经叫“起诉科”,公诉科人民检察院下设科室之一。公诉科主要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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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有权依法行使刑事案件侦查权,审查刑事案件,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审查刑事案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支持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公诉,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判决、裁定等有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进行法律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一)依法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二)审查刑事案件,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三)审查刑事案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支持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的公诉;(四)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五)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进行法律监督;(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提起公诉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嫌疑犯的犯罪事实已经明确。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和处罚的基础,只有查明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定罪。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首先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因此,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有确切、充分的证据。证据的确是对证据质量的要求,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事实,同时与犯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可以证明事件的真相。证据充足,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数量的证据充分证明犯罪事实,就满足了证据充足的要求。3、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嫌疑犯实施了某种犯罪,不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些犯罪行为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决定向嫌疑人提起公诉,必须排除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依法追究嫌疑犯的刑事责任,成为起诉的另一个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对嫌疑犯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同时具备上述3个条件,缺乏上述3个条件的任何一个,不能向嫌疑犯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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