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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是由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1、《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
监护人证明材料可由户籍所在村委会出具,但一定要加盖当地派出所的章。或者也可以直接让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加盖章。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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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监护权转移,是指监护人基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行使,并由他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关于监护权的转移,中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监护权的转移。该条前段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肯定了监护权的转移。其他国家的民事立法亦有同样的规定。
监护权到法院变更。
1、监护权到法院变更。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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