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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规划许可书面申请;(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建设工程设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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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管理经费原则上由乡镇财政负担,县级财政补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规划要求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建设的,应当分期申请规划许可证,配套设施先期建设比例不得低于整体项目中配套设施建设比例。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出具规划条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测量并绘制用地范围界线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规划条件的附件。规划条件应当分为强制性内容、限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并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节能减排设施及其具体建设时序。规划条件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和划拨用地决定书的土地使用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有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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