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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是: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
基本要求(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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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但该原则的四项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 (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刑罚科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则是一个难题。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的划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范围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刑法第4条明文规定了该原则。平等适用刑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预防犯罪的要求,是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是作为规范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平等适用刑法的具体要求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事实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三、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刑法第5条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民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以客观行为的侵犯性与主观一是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换言之,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清洁相适应。在立法上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对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宏观预测和遏制手段的总体涉及,确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与法定刑;在量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在行刑方面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情况,合理的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罪和刑罚,必须基于国民的意思,事先予以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生命。它既是司法机关适用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既有沿革意义的思想渊源,更有现实意义的思想基础,既有形式的侧面,又有实质的侧面。 一、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就是对法律对犯罪和刑罚有明文规定,而不论内容如何的观点,表达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的侧面,表达了对法官遵循法律的基本要求。有其合理性。 罪刑法定原则的现代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立法机关来制定刑法,即刑法体现人民的意志。刑法一经制定,便由司法机关适用,司法机关适用刑法的过程,也是实现人民意志的过程。如果不是这样,对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完全由司法机关自行决定,就违背了民主主义原则。当然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的法律主义。由于刑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司法机关也不能随意解释刑法。司法机关的任务是忠实的执行法律,而不是评价或者篡改法律。这反映了形式法治的要求。 二、但是不关心刑法规定内容的观点本身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性要求,具有不合理的方面。 不关心刑法内容的观点,会导致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容忍两种不合理的情况:一是法律本身规定不明确,用语含混;二是制定具有干涉性和残酷性的刑法,即“恶法亦法”的情况。 罪刑法定的现代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这两个思想基础也决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因为刑法的内容是由人民决定的,故立法机关不得制定违反人民意志的法律。最容易违反人民意志的,就是法律规定不明确和制定摧残人民的“恶法”。所以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刑法规定的明确性;二是刑法法规内容的适正性。 (一)明确性原则 要求刑法法规的内容不能含混,必须具体、明确。如果构成要件的内容不明确,人们无法根据法律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进行预测,就和罪刑没有法律规定无任何区别。含混的刑法规定必然导致司法机关扩大处罚范围,违背人民意志。 (二)内容适正性原则 要求刑法的处罚必须是适当和公正的,只能将具有合理处罚根据的行为作为处罚对象,而且必须规定与犯罪的轻重相均衡的刑罚。包含了两个要求:一是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二是禁止残虐的、不均衡的刑罚。这样才能防止立法者过度侵害国民的自由,过度侵害犯罪人的自由,促使其建立实现公正、平等的刑罚体系。内容适正性原则反对恶法亦法。 总之,实质侧面是为了使罪刑法定成为尊重个人自由、实现社会公平、不仅限制司法权而且限制立法权的原则,是为了实现实质的法治。 三、结论 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就是对法律对犯罪和刑罚有明文规定,而不论内容如何的观点,本身是片面的,仅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形式方面的要求,却背离了实质方面的要求。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必须建立在此原则的现代思想基础上,进行全面的解释,使其既符合形式法治的要求,又符合实质法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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