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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倒卖车船票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
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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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车票、船票罪,是指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井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一、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条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6法释[1999)17号)为依法惩处倒卖车票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第二条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犯罪构成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依本节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观方面的两大构成要件,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3、客休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车票、船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利,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 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本罪的认定 适用本罪时,应注意区别本罪与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界限,两罪在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均相同,但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真实的车票、船票,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犯罪时象是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其他有价票证。 四、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 1、具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倒卖,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购买车票、船票后高价或者变相加价出卖。此处倒卖的对象必须是真的车票、船票。如果倒卖的是伪造的车票、船票,则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2.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倒卖车票、船票数额较大;倒卖次数多;倒卖手段恶劣;结伙倒卖车票、船票;内外勾结倒卖车票、船票;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 3.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 2、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 3、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倒卖车票、船票罪】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客人休息要求 本罪的对象是车票和船票的管理活动。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倒卖票、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票后以更高的价格出售,或者为了出售而购买牢票、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出售获得,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所谓车票,是指乘客乘坐各种陆地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座位、卧铺签宇号、订票凭证也属于本条所称的车票性质。所谓船票,是指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本罪属于情节犯,倒卖票、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严重,即使有倒卖票、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此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因倒卖而获利较大;大量倒卖;内外勾结购票,倒卖票;造成不良影响;抗拒依法查询的;等等。1999年9月l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票或者倒卖座位、卧铺签名号、订票凭证,票面金额在五干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情节严重。三、主要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构成。根据本节第231条,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以盈利为目的,是本罪主观上的两个要素,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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