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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因为经济原因裁员,可以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应当给予被裁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员工,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
非法裁员是有赔偿的,赔偿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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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裁员肯定是有补偿的。1、经济性裁员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该怎样要赔偿”:从2008年2月1日到现在,可以索要每月双倍的工资(以前发了月工资的,可以再要一份儿工资)。 3、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我国相关的劳动法规。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就裁员赔偿有约定的应直接使用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裁员的应依法予以补偿。工作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赔偿半个月工资。每增加一年增加一个月工资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扩展资料:支付条件应支付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一章(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务派遣中的经济补偿都是要给付的。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111年被废止但211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111年的生活补助费。不应支付情形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但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3由于劳动者的过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述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按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违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1%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11%。(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是一样的。公司裁员中的有一条选项就是公司破产。那么公司倒闭也可以按照裁员来支付赔偿。 2、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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