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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是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则由保险机构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用人单位不再承担工伤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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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精神损害赔偿与死亡赔偿金,是人身伤害侵权赔偿中的不同赔偿项目,可以并行请求或主张,这在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伤害赔偿的权威法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有相应规定的。在2004年5月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该解释明确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分成两个赔偿项目,首次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为财产性质;其次在具体赔偿范围和标准上都作了相应统一。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黄松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死亡赔偿采取“继承丧失说”(残疾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即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在之前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中,都将死亡赔偿金或者死亡补偿费认定为精神损害赔偿,其性质被界定为非财产性质;所以我国在04年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出台前,是把死亡赔偿金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但在04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便被确定为财产性质,其和精神损害赔偿是不同的,二者可以同时主张的。
享受工伤待遇后没有另外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责任人如果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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