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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未采取污染防治相关措施减少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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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是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维护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驾驶、调度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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