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对署实名举报的信访件,信访室工作人员收阅后,要及时送有关领导批阅,按规定程序办理后,对信访人员予以答复。二、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申请回避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①...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信访条例》规定:(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并到这些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2)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信访人,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复议特征主要有: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2、行政复核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而进行审查核对,也就是说复核是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机关再次进行复查核定。
对于纪委申诉复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十九条,《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或决定仍不服的,可以继续提出申诉;对申诉人的申诉,由批准复议、复查结论的党委或纪委将申诉人的申诉及复议、复查结论和有关材料报上一级党委或纪委审查决定。申诉复查工作部门在收到呈报审查的申诉材料后,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纪律审查要求,对案卷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如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直接进行补充审查或者提出问题请原报案单位进行补充审查。承办人将审核意见提交申诉复查工作部门集体审议后,根据集体审议的意见,写出复议或复查报告,提请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经纪委常委会议对呈报审查的案件讨论通过后,作出维持、变更、撤销或责令下级变更、撤销等决定。本级纪委拟变更或撤销的下级纪委所作的复议、复查决定,如果是经过它的同级党委同意的,那么这种改变或撤销也要经过该级党委同意。审查决定也应给申诉本人一份。实践中,中央纪委对各级纪检机关、上级纪检机关对下级纪检机关的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或者责令其复查或者重新审查。但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因此,申诉人如果再次提出申诉,应当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如果申诉中提出的新的事实和理由足以影响案件定性和处理的,即使申诉案件已经过上级党委、纪委审查并作出决定,仍应进行复议、复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26人已浏览
3,447人已浏览
990人已浏览
62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