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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偷税漏税是否还会涉及到会计:法律规定是有关系,因为会计负责公司的税务事项,承担主要责任的人依次为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部门经理...
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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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绝大多数是采取两罚制,也就是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或罚金和没收财产。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按照《刑法》规定要追究两种人的法律责任:第一是直接负责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第二就是直接责任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经办人,一般是单位的会计。如果一个单位做假账,首先被抓肯定是会计。有人认为,单位犯罪时,首先应负责任的是企业的法人代表。这种想法是不对的,不能一概而论。法人代表只有在三种情况对偷税犯罪承担法律责任:第一,法人代表是涉税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也说是说偷税行为是法人代表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刘晓庆税案时,公安机关为什么要抓刘晓庆?就是发现在整个偷税活动中,有一些是刘晓庆指使别人做的,有一些是刘晓庆自己做的。比如,在海外发行她的电影就是她一手运作的,由她亲自签合同,汇款账号也是刘晓庆在香港的个人账号,而且这个账号只能由她自己支配。所以说这个偷税行为是刘晓庆作为法人代表亲自做的。第二,法人代表指使别人来做。该偷税行为是法人代表授意企业的财务总监、会计操作的。刘晓庆税案中,电视台播放刘晓庆的连续剧所付的款项,应做营业收入。为了偷税,会计请示她将这部分收入挂在往来账上。她这种行为就属于指使。第三,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法人代表并不制止。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代表没有参与违法行为,但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不制止的,就要承担法律的责任。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刑罚时,主要是以自由刑为主,当然也有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在适用自由刑时,大部分与个人犯罪的刑罚相同,一部分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其实公司也是偷税漏税达到了一定数额的情况下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在此之前,公司如果能够主动把涉嫌偷税漏税的数额全部都上交到有关部门的话并不会追究其他的法律责任。公司的主动关闭和倒闭性质也不一样,追究了公司主要人员的刑事责任之后,公司还是可以正常运营的。
(一)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也给予同样的处罚。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时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看行为人是否符合新刑法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个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应追究。二是看行为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数额标准和规定的比例。
肯定要承担的,属于违法行为。 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六个月以下拘役 2、孕妇或是有重大疾病 3、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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