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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探望权的规定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现...
中止探望权的条件就是中止探望权的事由。关于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我国《》只是概括性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至于何种情况属于“不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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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视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起诉讼。
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司法实践,中止探望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对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2、权利人在行使探望权时,有打骂、虐待子女行为,使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3、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允许其探望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4、在探望过程有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有犯罪倾向的; 5、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道德品质不好或自身精神不健康的; 6、唆使未成年子女敌视对方或对方家庭成员的,怂恿子女犯罪的; 7、有借机藏匿子女企图或行为的。探望方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时,直接抚养方或者子女自己可以到法院要求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矿权是指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中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国家对f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由国务院地质^产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査资料,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必须申请登记的勘查工作项目包括:1:20万和大于1:20万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査。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普查和勘探。地下水、地热、矿泉水资源的勘查。矿产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的勘査。航空遥感地质调查。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发给勘査许可证,即取得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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