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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宁公租房公示具体内容是哪些

2022-07-28
南京江宁公租房公示如下,根据《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宁政发〔2015〕449号)和《关于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江宁政办发〔2015〕19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 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核定”要求,参照周边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情况,现确定我区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如下: 1.景祥北苑:标准租金13元/月·M2; 2.大市口商业大厦:标准租金15元/月·M2; 3.滨河商业街区:标准租金15元/月·M2; 4.九龙湖人才公寓:标准租金17元/月·M2; 二、租金收取方式 我区中低收入家庭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租房按照租金减免的方式收取租金,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三类人群分别按照标准租金的10%、20%和50%缴纳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统一按照住房建筑面积收取。 上述片区已入住的家庭按照原标准收取租金,合同到期的按照新的标准收取租金。 承租人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后,不再缴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物业公共水电费和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垃圾处理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三、规范价格行为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标准租金向承租人收取租金,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租赁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标准租金,不得在租金以外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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