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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使用多轴大吨位车辆、厢式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鼓励发展货运出租、货物配送等方便、快捷的货运经营方式。多轴大吨位车辆和厢式车辆的通行费...
违反本条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不真实、不准确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其列入检测结果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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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依法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期限为4年至8年,同一城市实行统一的经营许可期限。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装卸搬运、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商品车发送等。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一)使用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二)使用未经安全例检或者经安全例检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三)使用非法改装的车辆或者报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四)使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与所驾车型不符的从业人员驾驶营运车辆,或者使用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五)对营运车辆的检测项目缺检、漏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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