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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反什么准则,只不过在税法上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
一、跨年的其他应收款没有发票,可以用收据冲销。其他应收款科目主要核算的内容:1.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如因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应向有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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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二: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第三条规定:2.第2行“负债清偿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计算填报。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3.“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计税基础的金额,即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予以扣除金额的余额。4.“清偿金额(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负债的清偿金额。第四条规定,表内及表间关系:1.“负债清偿损益(4)”列=本表“计税基础(2)”列-“清偿金额(3)”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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