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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责任;不合理增加责任;不合理限制主要权利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主要权...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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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格式条款在下列情况下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8.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9.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果格式条款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则是无效的,如果格式条款中有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或者有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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