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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侵害行为。有过错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或者有直接侵害无过错一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
1、有侵害行为。有过错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或者有直接侵害无过错一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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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有以下4种:1、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永久消失或破损,货主以侵权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受到以下侵权行为的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1、侮辱、诽谤、贬低损害、丑化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犯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公开、利用死者隐私、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犯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体、遗体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4、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者以侵犯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1、有侵害行为。有过错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或者有直接侵害无过错一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人格权的行为。 2、有损害事实。如有过错一方的行为导致无过错一方失眠、易怒、疾病、甚至死亡,或者导致无过错一方的名誉、社会地位的降低或人格的损害等等。 3、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无过错一方的损害是因为有过错一方的行为所引起的。 4、实施侵害行为的一方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5、另一方主观上无过错。
1、有侵害行为。有过错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或者有直接侵害无过错一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人格权的行为。 2、有损害事实。如有过错一方的行为导致无过错一方失眠、易怒、疾病、甚至死亡,或者导致无过错一方的名誉、社会地位的降低或人格的损害等等。 3、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无过错一方的损害是因为有过错一方的行为所引起的。 4、实施侵害行为的一方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5、另一方主观上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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