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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应当有两个以上见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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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生效需要符合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即首先要确保该份遗嘱在内容方面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所立内容必须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所处分遗产也须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形式要件包括: 1、代书遗嘱须由被继承人亲自口授遗嘱内容,并由其中的一个见证人代为书写。 2、代书遗嘱须有两人以上在场见证,见证人中的一人可为代书人。 3、遗嘱见证人须在场亲自见证代书遗嘱的全部过程。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都需要在遗嘱上签名,代书遗嘱上必须注明年、月、日。 【法律依据】
遗嘱人确定的遗产必须是其本人的遗产,遗嘱人确定的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遗嘱人之前没有与他人订立有与遗嘱相抵触的遗赠扶养协议,必须是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有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 (2)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 (3)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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