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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如果是自己本身加工使用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根据合同代为加工一般不构成侵权,不需承担责任。只是单纯的根据合同代为加工,那么定牌加工...
这上面写的很清楚了,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你们生产制造了,不管你们是否知道该产品为侵权产品,或者与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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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加工方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将商标贴附于商品上,这种贴附行为只是加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并不是“使用”商标。加工方只是根据加工合同收取一定的加工费,其所加工的产品所有权仍归委托方,并由委托方对外销售。委托方才是真正的商标使用人,所以工厂代加工不是侵权行为。
应委托方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印刷方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印刷企业需要承担的责任如下:被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工商部门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以罚款。
经销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即使不存在侵权商品的制造行为,经销商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仍然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在以下情况下,经销商可能免于赔偿。 一种是经销商有合法来源可以证明其对所经销商品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是不知情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经销商不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可以免于赔偿。 第二种是在先使用,即注册商标被授权之前就已经销售,即销售在先。 总的来说,经销商对于自己代理的商品应该尽到一定的审核义务,该商品是否具有授权,是否具有商标注册证,尽到了相应的审核义务,至少可以证明自己在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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