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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需要订立书面合同并经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
质押贷款金额 用储蓄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起点为2000元,每笔贷款额不超过质押存单面额的8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现钞买入价折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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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后过户,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依照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并进行股权质押登记。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谓在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登记的股权指的是上市公司及公开发行股票或股东在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股权质押需要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质押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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