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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添付”而产生的物的所有权归属确定规则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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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添付而产生的物的所有权归属确定规则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之中,对于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1条以及62条予以确定。以上2个条款属于对于合同履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之下,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后,的补救措施规定的法律条款。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条款所使用的词句意思理解不一致或者说产生争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25条、当事人对于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条款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该条款的意思。订立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并且约定具有相同效力的,推定各合同文本所使用的词句含义一致各合同文本所使用的词句含义不一致的,按照合同的目的予以理解综上,无论是对于合同的履行内容约定不明确,还是对于合同条款所使用的词句当事人双方理解不一致的,都可以按照以上法律规定予以解决如仍然不能解决,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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