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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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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履带车和铁轮车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物件不得过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通过公路、桥梁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
国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县道发展规划由地级市(或相当于地级市的机构)的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审批。乡道发展规划由县公路主管部门编制,XX审批。专用公路的建设计划,由专用单位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渡口码头、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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