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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离婚协议除了诉讼还有别的办法么

2022-07-14
如果一方在离婚后才发觉另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有意掩瞒己方犯错、掩瞒财产等情节的,离婚协议中的“两方自愿离婚”、“娃儿抚养的处置”等条款是有效的;对于协议中的“财产分配问题”得视分别的情况来处置:若解决离婚登记之日至诉讼之日尚未超出2年,且有证据证明协议两方在处置财产分配问题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则该财产分配部分的内容隶属法律限定的可申请变换和撤销的情形;若解决离婚登记之日至诉讼之日已超出2年,即使有证据证明协议两方在处置财产分配问题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财产分配部分也是有效的。也就是说,超出2年的,财产分配的内容有效;未超出2年的,一方能够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对协议中的财产分配内容予以变换或撤销。我国婚姻法限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有财产,或虚构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有财产或虚构债务的一方,能够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做法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当事人依据前述限定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量”。这些限定的本意是,就诉讼离婚而言,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有财产做法的,另一方发现后请求再次分配的时效为“两年”。如果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有财产做法的,就不应当适用“两年”的时效限定,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2年”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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