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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路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路标志、标线的监督管理,发现设置错误、不完善或者损坏的,应当责令公路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修复或者...
收费站必须悬挂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站站牌、标牌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公布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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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使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路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各项补偿费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并向被征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各项补偿费标准、总额等事项。不收费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划拨。
收费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收费公路的养护、绿化由该公路的经营者负责,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交通、公安机关根据执法需要,可以查阅公路收费监控系统信息。
收费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经营管理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收费:(一)收费公路路面严重残损,连续三个月达不到规定的等级公路或者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的;(二)不按照规定上报财务报表达六个月或者瞒报、虚报财务收支情况的;(三)试运营期满仍未申请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四)经营和管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收费公路经整改后符合收费要求,申请恢复收费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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