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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无票乘车、越站乘车,使用假票、废票等无效车票,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票证,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票证乘车的,由...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无票乘车、越站乘车,使用假票、废票等无效车票,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票证,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票证乘车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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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票证乘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票乘车;(二)越站乘车;(三)使用假票、废票等无效车票;(四)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票证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票证乘车。对有前款规定行为的乘客,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将相关信息提供至市个人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归集。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对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的安全状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的;(二)未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的;(三)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四)未按照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提供服务的;(五)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六)不符合规定条件,擅自停止线路运营、部分路段运营,或者经批准停止运营但未向社会公告的;(七)未落实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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