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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合同备案的部门因合同类型不同而不同。如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到房管局备案。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办理合同备案的部门因合同类型不同而不同。如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到房管局备案。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关于印发《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日期:2007-06-0500:00:00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均应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以下简称用工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 第四条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用工备案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中省直到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市到市劳动保障部门;个体到社区劳动保障机构。 第六条用工备案的内容包括: 第七条用工备案实行《劳动用工备案手册》,《手册》样本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制定。 由用人单位负责保管。实行年检制度。每年三月份前将上年度用工情况如实填入 《手册》,报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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