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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适用范围、发展定位、基本原则和发展方向等。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二)按时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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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实施特许经营的相关规范。经国务院同意,2015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颁布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5号令),明确了特许经营的基本程序、条件和措施。综合考虑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公益及公用事业属性,并总结各地的经验做法,《规定》一是明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授予线路运营权,并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二是考虑到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的相对稳定性、公平竞争性,明确线路运营权实行期限制,且同一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权实行统一的期限。三是线路运营权期限届满后,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重新选择运营企业。此外,《规定》还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票制票价、运营成本核算和运营补偿补贴等内容作出了相应要求。
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策扶持、规模发展、规范运营、服务公众的原则。
建立了运营服务监管体系。一是对运营车辆、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站点服务设施、从业人员条件、配套要求及服务规范等作出基本要求。其中对驾驶员、乘务员明确要求由企业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并安排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上岗。既保证了关键岗位人员的从业素质,同时也充分发挥运营企业的主体作用。二是明确服务质量要求。规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组织运营,保障基本的服务水平,不得擅自改变协议规定的服务质量要求。三是建立运营数据备案与上报制度。明确了运营企业需上报的信息和数据,便于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基于城市公共汽电车的公益属性,为保障运营服务的连续性,《规定》明确要求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停止运营。对于运营企业确需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分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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