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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撤销行政复议。书面写明自己要求撤销行政复议的主张就行了,无需解释。 2、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行政行为。书面或口头表明自己对所收到的行政...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了行政复议申请撤销条件,撤回复议必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只有申请人申请才能撤回;(二)申请人必须是自愿提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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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行政复议法》对于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后将如何处理没有具体规定,但是2007年8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由此可知,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若发现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可以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这里的“改变”包括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除了申请人依法撤回复议申请外,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即行政复议机关仍可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复议机关仍需对原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后发现该行为不合法应当撤销,考虑到被申请人已经将该行为撤销,则其不宜再作出撤销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更为适宜。 从法律上来讲,虽然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就不存在了,但是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还有可能存在,例如申请人已遭受损失,需要进行国家赔偿等,此时行政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继续审理并确认违法,将有利于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公民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在申请人不撤回复议请求、坚持要求复议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的继续审理是对申请人救济权的保障。再者,行政复议机关的继续审理有助于发现被申请人在执法中的问题,进而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样更有助于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功能。
(行政复议机关): 我(单位)对(被申请人)____________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____________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撤回申请的事由)____________,现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1)婚姻登记机关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2)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3)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1、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 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4)撤销决定 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5)撤销公告 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6)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行政复议的情况中有没有不受理的情况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政府对民政局的相关工作提起行政复议。不过针对结婚登记,能够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只有一个,当事人能够向国家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婚姻是属于受胁迫的。 正常情况下,民政局对结婚登记作出的行政行为,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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