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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范围

2021-11-12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和起诉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监视其活动的强制措施。对于下列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采取强制监视居住的措施。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三)是唯一不能自理的人的赡养人;(四)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控居住措施更为合适;(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采取监控居住措施的。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居住进行监控。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监视居住。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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