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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阶段。法庭调查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分别就...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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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4、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5、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6、当事人质证 7、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8、证人出庭作证 9、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10、专家辅助人出庭。在进行质证时应该注意依据法律进行辩述,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敏锐的观察力,同时要尊重对方,不得打断辩方讲话以及出言不逊等。
1、当事人的陈述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不同意见的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陈述反诉的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有诉讼第三人的,应当首先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然后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陈述或者答辩,也可以由诉讼代理人在当事人陈述或者答辩后补充审判人员询问案件事实,总结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院调查重点,征求当事人意见2、出示证据和质证当事人陈述后,案件的相关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展示,当事人必须进行质证。但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需要在法庭上质证质证,这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诉讼开庭审理阶段的重要环节。是指在法庭审理活动中,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质证的顺序是: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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