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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不能够继续走下去,那么是可以离异的。夫妻双方在决定离婚时,很多夫妻会选择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财产的分割与...
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法院也会受理离婚的一方财产分割的诉求,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了一方可以主张分割共有财产的两种情形: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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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如何确定案件管辖,笔者近日遇到了麻烦,w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董先生与冯女士早在1990年在w市结为夫妻,之后两人闯荡北京创业颇为成功,先后在别处有多处房产,w市有一处房产,20年来在另地居住,2010年初双方协议离婚,后冯女士认为财产分配不公提起了诉讼要求变更离婚协议的约定,董先生应诉后向w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w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原告要求分割的财产有一部分在w市为由驳回了董先生的异议。这一下笔者实不敢苟同,便说如果这样民诉法必须要修改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必须改成“有”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会导致《民事诉讼法》管辖一章乃整个民诉法面目全非。
1、夫妻财产一方死后,不管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都是遗产。此时应当平均分割,共同财产的一半属于遗产。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由此可见,夫妻一方死亡,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而应当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从中划出一半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才可认定为死亡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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