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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前提条件

2024-12-11
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能提出抗诉。 (一)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三百九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 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 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四) 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五) 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六)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会不会重判,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会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依据刑诉法的规定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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