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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二级伤残: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
毁容鉴定涉及的情况较复杂,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6.2.1颜面毁容6.2.1.1重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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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条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二十二条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毁容达到一定程度构成伤残,伤残级别按照毁容程度确定。 按人身伤害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规定,“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50px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50px以上”,“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75px2以上”,“头皮无毛发1000px2以上“,”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500px2以上“为X级(十级)伤残。 按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规定,”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50px2;“,”全身瘢痕面积1250px2,并有明显瘢痕“,”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足背植皮面积>l02“为十级伤残。
毁人容貌伤情鉴定标准如下: 1、面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引起瘢痕挛缩,造成口、鼻、眼睑、耳廓等其中一部位畸形致使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 2、头皮损伤致使眼睑畸形,或耳廓缺损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3、面部损伤后留有增生性瘢痕,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条索状瘢痕长于5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 4、面神经损伤造成大部或者全部面肌瘫痪; 5、面部损伤后留有大面积细小瘢痕或者大面积色素沉着致使容貌丑陋; 6、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致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和面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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