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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上,是担保方式的其中一种形式,是对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保证,质押需要进行登记,股权质押的解除主要是担保功能丧失,具体而言包括: 1、...
在民法典上,是担保方式的其中一种形式,是对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保证,质押需要进行登记,股权质押的解除主要是担保功能丧失,具体而言包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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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股权质押的原因有债务人按时偿还了债务,有大股东或者关联公司进行股权置换等。以股权质押的,质权在办理出质登记的时候设立,且股权质押之后不得转让,除非经过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股权质押解除原因包括上市公司提前归还贷款或者解除贷款担保;股权置换,或者反担保让银行将股份全部解除质押。 股权质押登记的条件包括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办理出质登记;禁止预设流质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
1、解除股权质押的原因有债务人按时偿还了债务,有大股东或者关联公司进行股权置换等。以股权质押的,质权在办理出质登记的时候设立,且股权质押之后不得转让,除非经过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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